申海平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对我国建立统一公开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确立了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遵循“非禁即入”的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行业、领域、业务等,实现了清单之外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准入事项,政府必须履行好相应“看门人”角色,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依法做好限制准入类事项的审批,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相关政府部门无法再随意出台相关规定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大大降低了政府调整市场准入管理的随意性。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非禁即入”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中各自应发挥作用的边界。这种模式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巨大空间,有利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自主决定权,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准入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必须做好限制准入类事项的准入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弥补市场失灵,更好地发挥其“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不少政府规章也对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有所规定,不少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成为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权杖,并且相互之间存在不少重叠和冲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不仅清理和废除了各部门和各地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还通过对已有的各种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汇总、审查,确保了各种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必要和协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了我国市场准入环节法制的统一,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合法性等审查后分类纳入。
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消除了市场准入的地方保护和人为的市场分割和封锁,让“潜规则”无处藏身,让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国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提升了市场准入规则的确定性,实现了市场主体对可投资行业、领域、业务等的可预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在市场准入领域营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全面确立,是我国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只有不断深化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和机制,适时调整,才能使这一制度成为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上海外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