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兜底采购收储N95口罩等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
中国经济导报讯 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提出对医用防护服、N95医用级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等纳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政策。
为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知》提出要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主要内容有:支持生产《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此外,《通知》指出,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并要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中国经济导报讯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这是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中,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提出的要求。这一通知的发出,旨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六稳”工作,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通知》提出,要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通知》强调,要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通知》要求,要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同时,要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各地要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加快部署在线投标。
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
中国经济导报讯 为切实保障流通企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日前,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一要做好物资核定和保障工作。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二要切实发挥防护用品作用。要督促流通企业把防护用品主要用在保障市场供应上,口罩优先分配给一线员工,保障一线员工防疫安全,消毒液主要用在对外经营场所,指导流通企业认真做好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三要多渠道解决防护物资保障。在把重点企业防护物资列入优先保障范围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企业拓宽防护用品保障渠道,通过扩大进口、捐赠、调剂等各种方式,千方百计保障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防护物资需要。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国经济导报讯 日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主要包括五类企业: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通知》对名单申报流程作了规定。
(本组消息由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王晓涛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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